1900 1月 17
英殖民地政府新界土地政策, 1899
英殖民地政府新界土地政策, 1899
Bruce Shepherd, 其時署理土地專員, 在1900年1月17日呈交政府的報告中陳述英殖民地政府之新界土地政策.
首先以1843年立法之港島地契登記條例以登記所有清朝之地契, 然後頒發英殖民地政府的99年期地契.
港督, Henry Blake, 在1899年7月12日頒發中文通告通知新界及離島土地地主,必需申報業權資料. Stewart Lockhart, 更嚴正聲明業主必須親身攜帶清朝之地契, 將指定表格填妥交予到訪村落之官員.
業主之名單將張貼於村內 7日. 無人反對後交上地租便會收到政府文件證明為業主.
業權遭爭議之土地將由寮屋委員會審議及由港督決定業權.
所有新界土地將會被測量面積及正確位置, 未申報之土地將為英殖民地政府官地.
“我已在此警告你, 不要違命" Henry B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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