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洲是不是1898年已存在的原居民鄉村 ?

3月 10 2014

在立法會秘書處2009年提交予法案委員會之文件(CB(2) 20/ 09-10) 報告中提及張學明議員, 何俊仁議員及謝偉俊議員追問政府列入原居鄉村的原則.

政府回應根據法例即有關鄉村在1898年已存在. 且在1999年時已設有村代表制度. 便是原居鄉村.

政府亦堅稱與鄉議局研究多年, 在1991年共同編制的(新界原有鄉村名冊)中清楚指出長洲屬 “墟鎮”, 而非 “鄉村”.

但是在新證據及大量官方文件證明下, 在2014年鄉議局認為 “長洲在1898年為原居村落一事,值得政府繼續研究及勞請將結果書面覆示”

此外政府亦引據新界土地 “集體契約” 一般除登記業權人名字外, 亦有鄉村名, 但長洲並未記有任何鄉村登記.

長洲原居民回應 “長洲的集體契約是登記為 “長洲集體契約”. 該契約內每頁也註明長洲的名稱及有關地段地主名稱.”

“再者, 在1899年至1942年期間的政府憲報記錄中, 大量文憲證實長洲全島在1898年以前及後只是一條 “鄉村”.村民大多集中居於島上中間之平地. 從事漁業支援服務及耕種等等”

最後政府亦引據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之 “認可鄉村名冊” 中不包括長洲.

長洲原居民認為“此是一個由地政署執行的政策, 主要是提供貸款予原居民以協助他們興建小型屋宇於原居民村, 並不是法例, 因此不可以此為理據”

再者, 長洲不在 “認可鄉村名冊” 中, 只因是地政署參考1991年鄉議局和政府制定的“新界原有鄉村名冊”.此名冊主要是在申請免差餉時以作參考用途.

長洲於1991年制定新界原有鄉村名冊時仍由黃維則堂集體管理差餉地租事宜, 因此並沒有申請將該島包括在名冊內.

觀乎以上辯論, 政府的理據比較牽強及薄弱.

長洲 - 1898年

長洲 – 18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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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edited by Cheung Chau Magazine on 2014 3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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