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洲選舉資格

1月 09 2009

根據2009年1月9日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之會議記錄. 所有長洲鄉事委員會之委員也是街坊代表.

在回應長洲居民郭焯堅之提問有關長洲鄉事委員會選舉應受鄉村代表選舉條例之規管, 民政事務處堅持長洲只是一個墟鎮.不是鄉村.

但民政事務署副署長同時亦間接承認長洲鄉事委員會只是一個街坊組織. 雖然它的名稱是鄉事委員會.

至於在民政事務處咨詢過程中, 鄉議局的張學明先生說明任何原居民鄉村也必須於1898年或以前也已經存在.(英國政府於此年接管新界及離島),及在1999年或以前已經擁有村代表. (鄉村選舉條例於此年立法).

長洲鄉事委員會則認為長洲不是原居民鄉村.

雖然是次會議未能達致共識, 但政府其後亦因此修改長洲選民資格由7年居留改為3年居留於長洲.參選人則必需為6年居留於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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