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年前的長洲

當局不擬把長洲納入原居鄉村附表的理據

2014 3月 12

民政事務總署於2009年7月提供法案委員會當局不擬把長洲納入《村代表選舉條例》(香港法例第 576 章)(下稱《條例》)附表內的理據,以及有關「鄉村」的定義的資料

“曾有長洲居民要求把長洲納入《條例》附表內。由於未能證明長洲有原居鄉村,而長洲亦從來沒有村代表或村代表制度,工作小組經討論後,同意不在是次檢討及修訂法例工作中跟進有關建議。當局亦不擬將長洲納入《條例》附表內。

有關「鄉村」定義,《條例》沒有就「鄉村」訂下定義。《條例》第2條只訂明「村」包括社區。一般而言,「村」指在鄉郊地方的一小組住屋或一個小的居住區。

每一個地方有其獨特的歷史背景及發展過程。在處理聲稱是原居鄉村的個案時,當局會仔細研究,包括翻查有關地區的丈量約份地圖及「集體契約」,以確定有否鄉村的村名及地段號碼等登記。

當局亦會就該地方的歷史或氏族背景徵詢鄉議局及有關的鄉事委員會的意見。

鄉議局是政府在新界事務上的法定諮詢機構,獲鄉郊社區認同。”

根據長洲原居民提交立法會的公眾意見,鄉議局已表態予政府應跟進長洲原居民一事.

政府在此問題上欲蓋彌彰.

區來貴 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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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edited by Cheung Chau Magazine on 2014 3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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