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 01 1898
清朝新界及離島土地政策, 1898年前
新界及離島土地政策, 1898年前
為使大英帝國可盡快從香港爭取地稅財源. 1900年時之殖民地政務司, Stewart Lockhart, 在 Mr. Messer 及蔡先生協助下,
準備了一份中國土地政策資料介紹其時新界及離島之清朝土地政策,呈交予港督Henry Blake.
“中國土地傳男不傳女, 契約年期多數是永遠或一仟年, 於明朝嘉晴年間登記(A.D. 1519-1626) 為清朝所承認.
清政府規定所有耕地必需登記納稅,違者土地將充公重售, 事實上很多耕地也比登記面積為少.
土地肥沃及近水源年產米2次收成者為一級耕地, 山坡上較遠離水源,年產米量一次收成為二級耕地, 高地遠離水源不能產米者為三級. 漁塘為最高級, 屋地及其他為最低級.
紅契即擁有紅色官印已登記及納地稅之契約, 白契即沒有官印之私人契約. 政府只承認紅契之土地業權.
業主擁有地骨, 即收租的權利, 租客擁有地皮, 即耕種權, 大量官司亦因由此類業權所引起.
小村落治安不週, 常常倚靠大家族作保護並經大家族交稅給清政府, 大家族通常有家族成員當官, 因而獲得信賴但亦經常不向政府登記田地.
耕種者亦不敢自稱擁有土地. 因耕地未有登記納稅而隨時被清政府收回重售,耕種者將喪失耕種權."
Henry Arthur Blake
港督, 1898-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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