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3月 12
何人會作為長洲原居民權益的代表?
根據立法會CB(2)575/13-14(02)號文件
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在審議 2013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中, 曾要求民政事務總署澄清下述 -
根據第576章新訂第6A條(由條例草案第6條加入),街坊代表的職能與現有鄉村居民代表的職能相若,將會代表相關墟鎮(即長洲或坪洲)的居民就該墟鎮的事務反映意見,但不得處理任何與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有關的事務。有人可同時是墟鎮的選民及原居鄉村或共有代表鄉村的選民, 在這方面:
擬議的長洲和坪洲墟鎮是否涵蓋任何在原居鄉村或共有代表鄉村範圍內的地方?
長洲或坪洲有否原居民?如有的話,他們有何"合法傳統權益"?
若街坊代表不會處理任何與長洲或坪洲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有關的事務,何人(如有的話)會作為該等權益的代表?
民政事務總署回覆,長洲和坪洲沒有”原居民”.
如有原居鄉村和共有代表鄉村的原居民在長洲和坪洲居住, 其所屬鄉村的原居民代表會負責處理該等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而非由長洲或坪洲的街坊代表處理.
長洲島民慨嘆, 坪洲也有法定原居民代表, 長洲居然完全沒有法定原居民, 難以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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