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年前的長洲

清朝新界及離島土地政策, 1898年前

1898 1月 01

新界及離島土地政策, 1898年前

為使大英帝國可盡快從香港爭取地稅財源. 1900年時之殖民地政務司, Stewart Lockhart, 在 Mr. Messer 及蔡先生協助下,

準備了一份中國土地政策資料介紹其時新界及離島之清朝土地政策,呈交予港督Henry Blake.

“中國土地傳男不傳女, 契約年期多數是永遠或一仟年, 於明朝嘉晴年間登記(A.D. 1519-1626) 為清朝所承認.

清政府規定所有耕地必需登記納稅,違者土地將充公重售, 事實上很多耕地也比登記面積為少.

土地肥沃及近水源年產米2次收成者為一級耕地, 山坡上較遠離水源,年產米量一次收成為二級耕地, 高地遠離水源不能產米者為三級. 漁塘為最高級, 屋地及其他為最低級.

紅契即擁有紅色官印已登記及納地稅之契約, 白契即沒有官印之私人契約. 政府只承認紅契之土地業權.

業主擁有地骨, 即收租的權利, 租客擁有地皮, 即耕種權, 大量官司亦因由此類業權所引起.

小村落治安不週, 常常倚靠大家族作保護並經大家族交稅給清政府, 大家族通常有家族成員當官, 因而獲得信賴但亦經常不向政府登記田地.

耕種者亦不敢自稱擁有土地. 因耕地未有登記納稅而隨時被清政府收回重售,耕種者將喪失耕種權."

Hong Kong Governor , Henry Arthur Blake , 香港港督亨利·阿瑟·卜力

Henry Arthur Blake

港督, 1898-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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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庭, 1900年

1900 1月 01

土地法庭, 1900年

自1899年港督Henry Blake, 頒發中文通告知會新界及離島土地業權人申報業權後, 殖民地政府收到大量土地業權糾紛個案, Stewart Lockhart 在1902年報告總數達69,253個.

(參閱 : 清朝新界及離島土地政策, 1898年前)

因此殖民地政府在1900年通過法例第18條成立土地法庭處理這些問題申報,

其時由Mr. H.E Pollock 為主席, Mr. Gompertz 為委員, Mr. Kemp 為審裁官.

“土地法庭第一次開庭是於1901年2月20日在馬灣島上, 其後常常到長洲及坪洲開庭.

Mr. Pollock 與我在鯉魚門時更於中國廟內開庭. 茶果嶺時則在吉舖." 1902年3月15日, H.H. J Gompertz 以土地法庭主席身份向政府報告.

(參閱 : 英殖民地政府新界土地政策, 1899)

在1905年時,土地法庭委員 J.R. Wood 在呈交殖民地政府報告中提及新界土地業權申報糾紛個案中最大的問題是 :

“很多大規模土地申報個案中,申報者也是從未交地稅予清政府, 亦未曾佔用土地, 因此清政府也從未曾承認他們的業權.

很多大家族宣稱擁有大量土地並交地稅予清政府, 但實質是從未交稅兼且只擁有小部份土地正式業權."

J.R. Wood 並在報告中評語這些申報是不能成立. 但是, 有些大家族能提供文件證實租金收入, 則會按個別個案由法庭處理.

汪太爺

黃維則堂族譜承墾長洲執照

布政司

黃維則堂族譜長洲田莆執照

高太爺

黃維則堂族譜長洲稅地執照

Wong Wai Tsak Tong Clan's Book

黃維則堂族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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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土地測量, 1900年

1900 1月 01

新界土地測量, 1900年

Stewart Lockhart, 在1898年10月8日的新界報告中提議在新界進行全面土地測量, 其後獲港督同意開始執行.

土地測量由Mr. Tate 和 Mr.Newland帶領由印度外聘到港的測量員及印度助理和本地聘用的中國助理在1899年11月開始測量工作.

P. Tate 在他的1900年1月的報告中提及他們的測量工作沒有遇到任何障礙, 他估計全因他們聘用本地助理協助所致.

Stewart Lockhart, 在他的1900年呈港督報告中強調這與發出中文通告也有很大關係. 土地測量工作更令土地業權擁有人看見殖民地政府的決心. 從而令他們積極登記土地權益.

H K MAP IN 1898

香港地圖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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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維則堂, 長洲

1905 1月 01

黃維則堂, 長洲

長洲 90% 私人土地的大業主. 根據黃氏族譜此堂口是黃姓族群所成立. 黃氏族群源於南宋(1127-1279年) 時福建蒲田.後由閩入粵定居.

自1899年港督 Henry Blake 發出通告呼籲新界及離島土地業主申報業權, 在1905年英殖民地政府以集體官契形式登記註冊黃維則堂為長洲九成私人土地業主.

該堂則以每5年一租約形式批出土地予公眾人士, 黃維則堂亦代殖民地政府收取長洲地稅轉交政府.

此情況一直維持至1995年, 其時政府立法以集體官契(長洲)條例終止黃維則堂在長洲代政府稅收的角色.

在2011年5月25日政府發出的新聞稿中,回答詹培忠議員(立法會)詢問有關賠償予黃維則堂的計算方法和政府是否啟動法律程序去回收長洲土地,政務司長林鄭月娥的答案裏清楚明示賠償額是港幣2仟萬, 在2004年已支付. 其計算方法並不是以土地面積計算. 過程中政府亦沒有啟動任何法律程序回收長洲土地.

1995年7月通過之集體官契(長洲)條例已令長洲土地自動回歸政府管理.

根據現時田土廳資料,黃維則堂仍然是長洲土地最多的擁有人及業主.

 

Wong Wai Tsak Tong Clan's Book

黃維則堂族譜

cheung chau OLD map

長洲地圖, 1874年

黃維則堂族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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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洲集體官契, 1905年

1905 3月 18

長洲集體官契, 1905年

集體官契基本上是指一張官契包括多個地段, 通常因為新界宗族組織年代久遠, 在同一地區累積大量土地業權.因此殖民地政府便以一張地契涵蓋有關地段,以方便管理.

黃維則堂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在1899年申報業權在長洲後. 在1905年3月18日殖民地政府集體官契形式正式登記註冊90%長洲私有土地為黃維則堂所擁有.

根據1995年立法之集體官契(長洲)法例. 所有黃維則堂在立法前批出之分租契而在田土廳已登記,其分租契承租人將自動成為政府土地承租人, 不論是否與黃維則堂已續租.

黃維則堂與香港殖民地政府的關係正式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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