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 17 1900
英殖民地政府新界土地政策, 1899
英殖民地政府新界土地政策, 1899
Bruce Shepherd, 其時署理土地專員, 在1900年1月17日呈交政府的報告中陳述英殖民地政府之新界土地政策.
首先以1843年立法之港島地契登記條例以登記所有清朝之地契, 然後頒發英殖民地政府的99年期地契.
港督, Henry Blake, 在1899年7月12日頒發中文通告通知新界及離島土地地主,必需申報業權資料. Stewart Lockhart, 更嚴正聲明業主必須親身攜帶清朝之地契, 將指定表格填妥交予到訪村落之官員.
業主之名單將張貼於村內 7日. 無人反對後交上地租便會收到政府文件證明為業主.
業權遭爭議之土地將由寮屋委員會審議及由港督決定業權.
所有新界土地將會被測量面積及正確位置, 未申報之土地將為英殖民地政府官地.
“我已在此警告你, 不要違命" Henry B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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