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年前的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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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洲渡輪服務

2013 5月 24

長洲渡輪服務

在運輸及房屋局於2013年5月24日呈交立法會運輸委員會的文件中透露. 新渡輪, 現時的中環至長洲營運商, 現時在政府補貼下也只能在3年合約期內賺微利5%, 若無政府資助將需要虧損10%.

現時的合約期將於2014年中屆滿. 該局估計預算的3年補貼6條離島航線共1.15億將全數用盡.

新渡輪及另一營運商,港九小輪已表明下一個合約期,如不可加船票價錢. 將需要增加政府補貼至1.91億元才可以不虧本而繼續營運.

First Ferry 長洲渡輪

如需進一步信息,請點擊 : 長洲渡輪航班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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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edited by Cheung Chau Magazine on 2013 10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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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洲是不是1898年已存在的原居民鄉村 ?

2014 3月 10

在立法會秘書處2009年提交予法案委員會之文件(CB(2) 20/ 09-10) 報告中提及張學明議員, 何俊仁議員及謝偉俊議員追問政府列入原居鄉村的原則.

政府回應根據法例即有關鄉村在1898年已存在. 且在1999年時已設有村代表制度. 便是原居鄉村.

政府亦堅稱與鄉議局研究多年, 在1991年共同編制的(新界原有鄉村名冊)中清楚指出長洲屬 “墟鎮”, 而非 “鄉村”.

但是在新證據及大量官方文件證明下, 在2014年鄉議局認為 “長洲在1898年為原居村落一事,值得政府繼續研究及勞請將結果書面覆示”

此外政府亦引據新界土地 “集體契約” 一般除登記業權人名字外, 亦有鄉村名, 但長洲並未記有任何鄉村登記.

長洲原居民回應 “長洲的集體契約是登記為 “長洲集體契約”. 該契約內每頁也註明長洲的名稱及有關地段地主名稱.”

“再者, 在1899年至1942年期間的政府憲報記錄中, 大量文憲證實長洲全島在1898年以前及後只是一條 “鄉村”.村民大多集中居於島上中間之平地. 從事漁業支援服務及耕種等等”

最後政府亦引據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之 “認可鄉村名冊” 中不包括長洲.

長洲原居民認為“此是一個由地政署執行的政策, 主要是提供貸款予原居民以協助他們興建小型屋宇於原居民村, 並不是法例, 因此不可以此為理據”

再者, 長洲不在 “認可鄉村名冊” 中, 只因是地政署參考1991年鄉議局和政府制定的“新界原有鄉村名冊”.此名冊主要是在申請免差餉時以作參考用途.

長洲於1991年制定新界原有鄉村名冊時仍由黃維則堂集體管理差餉地租事宜, 因此並沒有申請將該島包括在名冊內.

觀乎以上辯論, 政府的理據比較牽強及薄弱.

長洲 - 1898年

長洲 – 18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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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edited by Cheung Chau Magazine on 2014 3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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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居民反對長洲由“鄉村”被改列為“墟鎮”

2014 3月 10

根據提交立法會的公眾意見,長洲原居民認為 -

此修訂主要針對長洲由 “鄉村”改為“墟鎮” 之法定地位.

其影響最深者是剝奪長洲原居民地位. 雖然全長洲島自1898年以來從來也是一條鄉村.

在修訂條例後.現時之長洲鄉事委員會, 雖然沒有原居民代表及只包括近年移居長洲的移民, 其代表將被正式承認代表所有長洲居民利益, 包括處理原居民事務及其權益.

直至現今, 在39個長洲鄉事委員會內雖然全無原居民代表. 但諷刺地它卻是處理及決定原居民身份最高權力機構.

原居民由於長洲鄉事委員會未能認證其身份而喪失其權利, 包括原居民投票權, 殮葬權, 地稅優惠等.

總括地說, 長洲鄉事委員會在過往3次鄉村選舉代表已証明不能代表原居民權益. 他們的權利及身份亦被政府忽視多年.

因此, 長洲原居民堅持反對將上述法例內修訂草案新增附表3A內將長洲列為“墟鎮”及堅決動議刪除.就政府當局在2014年1月及2月上述法例二讀後對該法案委員會提交的文件堅持反對.

政府似乎對是次將“鄉村代表選舉條例”修訂而引起之民憤作出了完全錯誤的評估.

原居民反對長洲被改列為墟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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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edited by Cheung Chau Magazine on 2014 3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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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會作為長洲原居民權益的代表?

2014 3月 12

根據立法會CB(2)575/13-14(02)號文件

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在審議  2013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中, 曾要求民政事務總署澄清下述 -

根據第576章新訂第6A條(由條例草案第6條加入),街坊代表的職能與現有鄉村居民代表的職能相若,將會代表相關墟鎮(即長洲或坪洲)的居民就該墟鎮的事務反映意見,但不得處理任何與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有關的事務。有人可同時是墟鎮的選民及原居鄉村或共有代表鄉村的選民, 在這方面:

擬議的長洲和坪洲墟鎮是否涵蓋任何在原居鄉村或共有代表鄉村範圍內的地方?

長洲或坪洲有否原居民?如有的話,他們有何"合法傳統權益"?

若街坊代表不會處理任何與長洲或坪洲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有關的事務,何人(如有的話)會作為該等權益的代表?

民政事務總署回覆,長洲和坪洲沒有”原居民”.

如有原居鄉村和共有代表鄉村的原居民在長洲和坪洲居住, 其所屬鄉村的原居民代表會負責處理該等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而非由長洲或坪洲的街坊代表處理.

長洲島民慨嘆, 坪洲也有法定原居民代表, 長洲居然完全沒有法定原居民, 難以置信!

鄉議局長洲各村代表

鄉議局長洲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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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edited by Cheung Chau Magazine on 2014 3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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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2014 3月 12

立法會CB(2)404/13-14(03)號文件

“據政府當局所述,新界的鄉村選舉分為三層,即村代表選舉、鄉事委員會(下稱"鄉事會")選舉和鄉議局選舉。

根據《村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村代表是其所屬鄉事會的委員,而鄉事會的主席和副主席均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

鄉事會主席是各有關區議會的當然議員,而鄉事會主席和副主席則是鄉議局的當然議員.

根據《村代表選舉條例》,新界區內在1898年時已存在的原居鄉村(包括原居鄉村和共有代表鄉村),以及現有村落(即現有鄉村),當中凡屬在1999年(該年舉行了《村代表選舉條例》生效前的最後一輪村代表選舉) 已經設有村代表制度者,均獲安排舉行村代表選舉。

村代表選舉每4年舉行一次,村代表分為兩類,即原居鄉村的原居民代表,以及現有鄉村的居民代表。原居鄉村原居民代表的職能,是代表村內原居民就該村的事務反映意見,以及處理一切與該村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及傳統生活方式有關的事務。

現有鄉村居民代表的職能,是代表村內居民就該村的事務反映意見。每條現有鄉村會有居民代表一名。居民代表不得處理任何與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有關的事務.

自上世紀六十年代,長洲鄉事會已設有街坊代表議席。目前,長洲鄉事會39個議席全部為街坊代表. 選民人數分別約8600人.

街坊代表的職能與居民代表相若,負責代表長洲居民就當地事務反映意見。

由於街坊代表選舉並無法定基礎,政府當局在進行選舉時遇到不少運作上的困難和不足.

舉例而言,就選民登記冊提出的申索和反對,只可由離島民政事務專員裁定,並非如村代表選舉般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審裁官裁定。

在現行制度之下,選舉投訴和呈請一概由離島民政事務專員處理,並無獨立的當局覆檢其決定.”

上述政府的陳述, 由於需要規範長洲和坪洲的街坊選舉而改動"鄉村代表選舉條例" 至 “鄉郊代表選舉條例", 並加入街坊代表,執行鄉村代表功能. 改動規範新界過百原居民鄉村之法例以遷就長洲和坪洲. 本末倒置.

鄉事委員會19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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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edited by Cheung Chau Magazine on 2014 3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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