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0 1月 01
土地法庭, 1900年
土地法庭, 1900年
自1899年港督Henry Blake, 頒發中文通告知會新界及離島土地業權人申報業權後, 殖民地政府收到大量土地業權糾紛個案, Stewart Lockhart 在1902年報告總數達69,253個.
(參閱 : 清朝新界及離島土地政策, 1898年前)
因此殖民地政府在1900年通過法例第18條成立土地法庭處理這些問題申報,
其時由Mr. H.E Pollock 為主席, Mr. Gompertz 為委員, Mr. Kemp 為審裁官.
“土地法庭第一次開庭是於1901年2月20日在馬灣島上, 其後常常到長洲及坪洲開庭.
Mr. Pollock 與我在鯉魚門時更於中國廟內開庭. 茶果嶺時則在吉舖." 1902年3月15日, H.H. J Gompertz 以土地法庭主席身份向政府報告.
(參閱 : 英殖民地政府新界土地政策, 1899)
在1905年時,土地法庭委員 J.R. Wood 在呈交殖民地政府報告中提及新界土地業權申報糾紛個案中最大的問題是 :
“很多大規模土地申報個案中,申報者也是從未交地稅予清政府, 亦未曾佔用土地, 因此清政府也從未曾承認他們的業權.
很多大家族宣稱擁有大量土地並交地稅予清政府, 但實質是從未交稅兼且只擁有小部份土地正式業權."
J.R. Wood 並在報告中評語這些申報是不能成立. 但是, 有些大家族能提供文件證實租金收入, 則會按個別個案由法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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